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癲癇所涉法律問題

許多司法管轄區禁止某些患有癲癇症的人的活動。最常被禁止的活動涉及的車輛或機械或其他活動連續保持警惕是所需的操作。然而,通常有例外情況,對於那些可以證明他們已經穩定病情。這些少數的緝獲量不導致的意識障礙,有冗長的光環,前面的意識,損害或其緝獲量僅引起睡眠,可免除上述限制,取決於當地的法律。對人應承擔舉證責任確保癲癇病人不開車或飛行的飛機在生物倫理學有正在進行的辯論。

汽車

在美國,與癲癇的人會開車如果緝獲量控制與治療,他們滿足它們的狀態中的發牌要求。他們要多長時間可自由的緝獲量在不同的國家,而異,但它是最有可能為三個月至一年。美國 50 個州的地方向適當報告病情的患者負擔大部分發牌機構,以便在適當情況下可撤銷其許可權。少數幾個國家將對病人的醫生報告的負擔。報告進行後,它通常是司機的發牌機構,決定撤銷或限制駕照。

在英國,它負責通知的驅動程式和車輛發牌機構 (DVLA),如果他們有癲癇症的病人。DVLA 規則是很複雜的但在摘要,那些繼續有癲癇發作或誰是用藥變化的 6 個月內可能吊銷其許可證。一個人必須是免費的白天扣押的扣押 12 個月 (或唯一的睡眠緝獲了 3 年或以上) 之前,他們可以申領牌照。醫生察覺不受控制的癲癇患者繼續開車後提醒他們的責任,對患者, 有責任打破保密,告知 DVLA。醫生應告知病人的披露和為什麼他們未能通知該機構有責任採取行動醫生的原因。

飛機

患有癲癇的人通常禁止駕駛飛機,除非能證明無合理疑點,未來的緝獲量是完全不可能。在美國,癲癇病史一般喪失的飛行員,醫療認證,雖然有的人在童年時代經歷了只孤立的緝獲量,或未來的緝獲量極低的風險,否則除極少數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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