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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儿童右边的联合国重点在缅甸

Published on June 7, 2004 at 3:32 AM · No Comments

在缅甸第二个定期报表,委员会在 2001年欢迎条例的采用与儿童法律有关; 在 2000年建立国家人权委员会; 在 2003年缅甸妇女事务联邦,雇佣契约包括子项权利促销和保护; 国家艾滋病程序和 “共同计划的发展 HIV/AIDS 的: 缅甸 2003-2005”; 国家健康计划 1996-2001,达到人口的一个重大部分的高免疫覆盖范围; “所有”国家行动计划的教育; 并且联合行动计划强制劳动的清除的与 ILO 的。

在下个报表的草拟的进程中建议使用的,尤其,国家党加强其工作成绩系统地介入社区和民间社团的其他要素,包括儿童的关联,在常规的实施的所有阶段中,包括制度和程序的公式化,和委员会给委员会。 它建议国家党认为在年龄的所有人员的 18 下在常规被授予特殊保护评定和特定权利如被奉祀,并且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被上升了对一个国际上地可接受的年龄。 委员会也建议国家党培养婚姻的最低年龄女孩的。

委员会严格建议国家党撤销条款 66 (d) 1993年儿童法律和请在学校和其他机构禁止在这个系列的肉刑,并且执行教育竞选教育系列和专业人员学科的替代表单的。 它在更改也建议 Stateparty 估计暴力的范围、本质和原因子项,特别是性暴力女孩,出于对采用在有效评定和制度的一个全面方法考虑,和通用态度。

委员会建议国家党增量其工作成绩防止 HIV/AIDS 传播,考虑到关于 HIV/AIDS 的委员会的一般注释 No.3 和子项权利; 加强其评定通过与瞄准的活动的协调防止母对子传输,特别,减少产妇死亡率。 它推荐采取足够的措施表达在 HIV/AIDS 关连的死亡的子项的影响父项,教师和其他,根据对家庭生活、采用、情感关心和教育的儿童的减少的存取; 并且请加强其工作成绩提高关于 HIV/AIDS 的知名度在青少年中。

委员会建议国家党改进教育体制的质量出于对达到在常规的条款提及的目标 29.1 上和关于教育的目标的委员会的一般注释考虑; 引入人权,包括儿童的权利,到学校课程,开始在主要级别; 实践上使初等教育自由通过使父项卖空的所有费用减到最小; 对至少六年级扩大义务教育的岁月在四年级之外的; 并且请加强其工作成绩累进保证女孩以及男孩,从都市,农村和偏远地区和属于少数民族经营的企业全部的那些子项有等长接入对培训机会。

委员会严格建议国家党采用并且实施一个全面国家行动计划防止和与童工交战; 致以保护免受性开发和交易在所有相关规章制度对所有男孩和女孩在 18 年下的年龄; 并且请制定国家行动计划与交易交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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