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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兒童右邊的聯合國重點在緬甸

Published on June 7, 2004 at 3:32 AM · No Comments

在緬甸第二個定期報表,委員會在 2001年歡迎條例的採用與兒童法律有關; 在 2000年建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在 2003年緬甸婦女事務聯邦,雇佣契約包括子項權利促銷和保護; 國家艾滋病程序和 「共同計劃的發展 HIV/AIDS 的: 緬甸 2003-2005」; 國家健康計劃 1996-2001,達到人口的一個重大部分的高免疫覆蓋範圍; 「所有」國家行動計劃的教育; 并且聯合行動計劃強制勞動的清除的與 ILO 的。

在下個報表的草擬的進程中建議使用的,尤其,國家黨加強其工作成績系統地介入社區和民間社團的其他要素,包括兒童的關聯,在常規的實施的所有階段中,包括制度和程序的公式化,和委員會給委員會。 它建議國家黨認為在年齡的所有人員的 18 下在常規被授予特殊保護評定和特定權利如被奉祀,并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被上升了對一個國際上地可接受的年齡。 委員會也建議國家黨培養婚姻的最低年齡女孩的。

委員會嚴格建議國家黨撤銷條款 66 (d) 1993年兒童法律和请在學校和其他機構禁止在這個系列的肉刑,并且執行教育競選教育系列和專業人員學科的替代表單的。 它在更改也建議 Stateparty 估計暴力的範圍、本質和原因子項,特別是性暴力女孩,出於對採用在有效評定和制度的一個全面方法考慮,和通用態度。

委員會建議國家黨增量其工作成績防止 HIV/AIDS 傳播,考慮到關於 HIV/AIDS 的委員會的一般註釋 No.3 和子項權利; 加強其評定通過與瞄準的活動的協調防止母對子傳輸,特別,減少產婦死亡率。 它推薦採取足够的措施表達在 HIV/AIDS 關連的死亡的子項的影響父項,教師和其他,根據對家庭生活、採用、情感關心和教育的兒童的減少的存取; 并且请加強其工作成績提高關於 HIV/AIDS 的知名度在青少年中。

委員會建議國家黨改進教育體制的質量出於對達到在常規的條款提及的目標 29.1 上和關於教育的目標的委員會的一般註釋考慮; 引入人權,包括兒童的權利,到學校課程,開始在主要級別; 實踐上使初等教育自由通過使父項賣空的所有費用減到最小; 對至少六年級擴大義務教育的歲月在四年級之外的; 并且请加強其工作成績累進保證女孩以及男孩,從都市,農村和偏遠地區和屬於少數民族經營的企業全部的那些子項有等長接入對培訓機會。

委員會嚴格建議國家黨採用并且實施一個全面國家行動計劃防止和與童工交戰; 致以保護免受性開發和交易在所有相關規章制度對所有男孩和女孩在 18 年下的年齡; 并且请制定國家行動計劃與交易交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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