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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製藥指南

Published on November 4, 2004 at 7:28 AM · No Comments

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日前宣布,為行業的指導哈奇-韋克斯曼有權根據“上市藥品,30個月的停留,ANDAS和505(b)(2)申請核准,經修訂的醫療保險處方藥物,改善和現代化法案“2003年:問題和答案”正在提供在線 (PDF格式)。

醫療保險法“2003年(MMA),處方藥,改善和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大變化,旨在提供更明確的仿製藥審批程序,並有助於更迅速地得到市場的仿製藥仿製藥的審批程序。在3月3日,2004年,聯邦註冊通知(69 FR 9982)指出,FDA已考慮採取哪些步驟,通過甲基丙烯酸甲酯。本指導原則是一步到位。

由MMA的指示,這份文件提供指導上市藥物的定義。上市的藥物,須在一個通用的應用程序中引用,並表示批准的藥品通用公司依靠其產品的版本審批後。該指南的目的是澄清時,更改到一個通用的應用程序應參照不同的上市從上市藥品的藥物,在原來的通用應用程序中引用,從而可以通過一個全新的應用程序,包括所需的更改提交。

該文件還提供的甲基丙烯酸甲酯,顯著改變的食品,藥品,及化妝品(FD&C)法,是原來的藥品價格競爭和專利期限由1984年恢復法案“(公共法98補充規定的某些部分業內人士的指導 - 417)(哈奇 - 韋克斯曼)。

該法案的批准通用或部分505(二)(2)應用提交的一個專利侵權訴訟,並在180天的獨占期的第一個通用的申請人向創新者的專利挑戰後 30個月的逗留受這些規定的影響。

本指導原則闡明了由MMA方面取得的變化(1)通用和第505(B)(2)應用程序批准的30個月保持可用性和終止,專利證書的通知(2)的要求(段四通用和第505(B)(2)申請人,和(3)“第一”的通用申請人的180天的獨家認證)。該指南還介紹各種適用於甲基丙烯酸甲酯的仿製藥規定的生效日期。

http://www.fda.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