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April 7, 2005 at 5:57 PM
生活的人的不可分割的權利意味我們也有這個死亡權,說在本週的 BMJ 的社論。
生活的權利僅僅不意味生存權,但是暗示權利對生活的一個最小的級別,說哲學安東尼河鱒教授。 該最小數量一樣任意包括權利是 「如合理可能從困厄和痛苦」。
如果單個認為最小的質量,他們也有權利結束他們人生和由擴展名有醫療協助不痛達到此的他們的壽命下面居住,他爭論。
在嘗試自殺的多數鄉下人沒有被檢控,如果他們發生故障 - 結束的個人自由的確認書他們的壽命。 草擬生前遺囑拒绝的能够的患者藥物治療或那些人 - 應該患者變得不能勝任 - 的醫生的預先的方針也執行死亡權,說 Grayling 教授。
同一權利變得更難適用,當提取生活的決策延長處理下跌對第三方時例如 -,當這名患者不適於時,并且沒有生前遺囑。 如果有在第三方中的分歧,必須由現場做出決定作為冷靜判決者,說這個作者,因為 「政治和宗教情緒可能在這些情況下遮暗患者的利息」。
更加有問題的是尋求醫療幫助的單個結束他們的壽命。 醫生和律師區分在預扣的處理,導致死亡和產生處理之間導致死亡。 但是兩個介入決策結束生活,和,因此有效是相同的,爭論 Grayling 教授。 二之間的任何差異是虛擬的,他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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